2011年6月7日,住建部發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了房屋征收補償的評估辦法。該辦法規定,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征收房屋的價值將完全按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再綜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
解讀一:房屋征收評估新流程
首先,被征收人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然后是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選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評估。第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估價師要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第四,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解讀二:房屋征收評估完全依照市場價
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
在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對房屋價值的評估,已經不再綜合政府定期發布的“指導價”,而是完全按照市場交易的價格。
“新辦法中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體,那么對于房屋價值的判斷,就應該采用第三方獨立的判斷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評估機構來評估價值,但如果政府還是設定一個指導價的話,就不能體現第三方的獨立判斷。所以,這是一個立法方面的進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場靠攏。”
解讀二: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
在新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至于評估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辦法》表示,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
這種由被征收人來選定評估機構的做法,取消了政府指定評估機構的權力,體現了社會的公平,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權利。